电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部分单位却忽视了对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认为错过几天也无所谓,不用严格遵守“15日维保规定”,这样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起来看案例!
典型案例
内蒙古某设备公司是一家经营电梯维修及维保、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的公司。2022年5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物业服务公司使用的一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保单位内蒙古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根据该电梯的保养记录显示,半月周期维护保养时间统一填写为每月1日、15日,实际该设备公司部分月份维保时间超过15日,且存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培训记录、使用单位某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维保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未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无应急演练记录或材料、电梯内报警电话无人接听等问题,并当场下达6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责令内蒙古某设备公司和某物业服务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次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内蒙古某设备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该公司陈述、申辩并经复核后,于6月24日向内蒙古某设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的事实依据是:该公司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内蒙古某设备有限公司在部分月份未在15日内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事实上,原告内蒙古某设备公司对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没有异议,亦明白其对法律关于“半月”、“至少每15日进行维保”的认识存在偏差,现仅因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案涉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上传至国家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平台,此举会直接导致内蒙古某设备公司无法进入招投标范围,企业将面临“倒闭”的可能,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过程
了解内蒙古某设备公司的诉讼目的后,人民法院一方面向其释法析理,阐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确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使其深刻认识到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电梯维保带来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法从行政机关处罚不是目的、使企业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能自觉改正接受监督才是目标方面,结合保护微小企业、稳定就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析了企业的困境。
最终,内蒙古某设备公司表示认可行政处罚决定,立即缴纳罚款,并欢迎某市场监督管路局对其所有运营的电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因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上传至国家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平台,该期限至少需要一年。为将“上网”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该设备公司释明申请“下网”需要的相关材料,并提示内蒙古某设备公司可提前准备材料,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上网”满一年即可立即申请“下网”。看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此用心细致,原告内蒙古某设备公司当场撤回起诉,双方“携手”走出法庭,办理内蒙古某设备公司缴纳罚款的后续事宜。
行政诉讼的一大职能是“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但同时也要起到向人民群众传递、引导尊重和维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公示公信力,形成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人民群众尊崇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